Q1:境内保险企业向境外汇出保险资金,是否属于境外投资?
A:视资金用途而定。根据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》(11号令),若境内保险企业汇出的保险资金用于境外投资活动(如收购境外企业、新建境外项目、参股境外股权基金等),则属于境外投资,需要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。反之,若汇出资金仅用于境外资产配置、日常资金运作等不涉及获得境外企业权益的活动,则无需申请核准或备案。
实践中,保险资金出境还需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资金运用规定,建议在汇出前同时向发改、商务、外汇及金融监管部门咨询,确保合规。
Q2:境内企业收购其全资持有的境外孙公司,是否属于境外投资?
A:不属于。例如,境内企业A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a,a又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b。此时A拟收购b,使其直接成为自己的子公司。在这一过程中,b本来就是A通过a间接全资持有的境外企业,A收购b并没有获得新增的境外资产或权益,只是改变了持股层级(由间接持有变为直接持有),属于集团内部股权架构调整,不涉及新的境外投资行为。因此,无需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或备案。但若涉及跨境资金支付(如A向a支付对价),则需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
Q3:我国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中的“房地产”具体包括哪些境外投资活动?
A:根据《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(2018年版)》,“房地产”主要包括两类:1)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、商业地产项目及用于建设此类地产的土地;
2)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、向境外房地产企业增资、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。
同时,以下六类不属于敏感房地产投资:
1)物业管理、中介服务;
2)自用办公场所、员工宿舍;
3)产业园、科技园、仓储物流园等实体产业基建;
4)建筑企业为获工程承包的小比例投资;
5)已获核准/备案但未完成的项目;
6)全部从境外募资、不涉及境内投入或担保的项目。
Q4:我国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中的“酒店”具体包括哪些境外投资活动?
A:根据《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(2018年版)》,“酒店”主要指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、旅游度假村、商务酒店、一般旅馆等住宿类项目。
以下四类不属于敏感酒店投资
1)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;
2)不含住宿的餐饮业;
3)已依法合规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;
4)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、不涉及境内投入或担保的项目。
Q5:境外投资项目已取得备案通知书,后该行业被列入敏感行业范围,企业拟对项目进行变更,应申请核准还是备案变更?
A:分两种情况处理。若:
1)企业拟变更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,特别是新增敏感行业的建设内容,此时项目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,应按新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,而非备案变更。
2)原备案的建设规模、建设内容不变,仅因汇率波动或市场因素导致中方投资额发生变更,则可按备案变更程序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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